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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公安厅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政策解读: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针对具体情形的轻、重,细化为“较轻”、“一般”、“较重”等3种情节,分别实施处罚;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针对具体情形的轻、重,细化为“较轻”、“一般”等2种情节,分别实施处罚;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针对具体情形的轻、重,细化为“较轻”、“一般”、“较重”等3种情节,分别实施处罚;
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四条“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针对具体情形的轻、重,细化为“较轻”、“一般”、“较重”、“特殊”等4种情节,分别实施处罚。
三、实施主体: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
四、实施日期:现已实施。
文件链接:http://www.hljga.gov.cn/zhuzhan/bmwj/20181108/64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