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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全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是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二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三是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起草过程
2018年1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力度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法[2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省厅已于2018年2月8日将《通知》和相关工作要求下发至各地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关于如何进一下细化实施细则,食药环侦总队先是在处内进行了认真研究,达成一致意见。5月初,总队将处罚标准发省厅法制总队和各市地食药环部门征求意见。总队针对各地提出的意见,班子成员和各支队负责同志共同研究,逐条梳理,进行了修改完善。该《通知》已经厅行文审批后,正式印发各地执行。
四、具体违反行为裁量标准
(一)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在食品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日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较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构成“一般情节”的情形,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严重情节”的情形,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一)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裁量情节】
——具有下列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3.已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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